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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资越南关于外汇管制的法规
思瀚产业研究院    2025-03-01

出资根据越南法律,FIE须在商业银行或正式获准在越南经营的外国银行分行(“获准银行”)开立外币或越南盾“直接投资资本账户”(“DICA”),以进行与外商直接投资有关的交易。FIE只能在一家获准银行就与FIE的IRC规定的投资资本货币相对应的各类货币开设1(一)个DICA。

若干交易必须通过DICA进行,特别是:

(1)外国投资者以现金形式(即银行转账)向FIE作出特许资本出资;

(2)居民投资者与非居民投资者之间的FIE资本转移交易付款,必须以越南盾支付,并通过越南盾DICA进行;

(3)提取及偿还FIE所借的中╱长期外国贷款,及(iv)向外国投资者返还利润。

支付总体而言,由国会常务委员会于 2005 年 1 2 月 1 3 日颁佈的第 28/2005/PLUBTVQH11号法令规定居民与非居民之间“经常性交易”(越南语:“giao dich vãnglai”)(即不以资本汇出为目的,如上述FIE的特许资本出资)的自由原则。

所有与出口、进口、银行短期贷款、直接和间接投资的淨收入、外国贷款的利息和偿还以及货物或服务的进口或出口有关的支付及汇款类经常性交易均可自由进行。

然而,在越南境内,所有交易、付款、价格展示、广告、报价、定价、合同和协议及其他类似形式中列示的价格(包括换算或调整商品或服务的价格,及合同或协议的价值)均不得以任何外币进行,惟法律规定的少数情况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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