越南的反洗钱法律框架规定了预防、发现、制止及处理洗钱活动的措施。反洗钱法适用于(i)报告实体,包括金融实体(获准从事放贷、金融租赁、支付服务、支付中介服务等若干金融服务)、从事相关非金融业务的实体和个人(如有奖游戏业务、会计、公证,以及建立、管理和经营企业的服务)(“报告实体”);(ii)与报告实体进行交易的越南个人╱实体、外国个人╱实体及其他国际组织;及(iii)与反洗钱事务有关的其他组织、个人及机构。
反洗钱法要求报告实体採取反洗钱措施,并遵守报告实体所承担的法定义务,包括:
(i) 客户识别;
(ii) 洗钱风险评估;
(iii) 建立反洗钱内部条例;
(iv) 报告可疑交易;
(v) 报告大额交易,受规管申报门槛为400百万越南盾(约16,667美元);
(vi) 存储╱记录资料及文件;
(vii) 採取临时措施。
值得注意的是,反洗钱法规定了报告实体必须向越南国家银行报告的每个服务行业(即银行、支付中介、人寿保险、证券、有奖游戏和房地产)的可疑交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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