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投资项目事中管理
第一条 过程管理
公司、业态公司、区域集团公司应当定期对实施、运营中的投资项目进行跟踪分析,根据外部环境和项目本身情况变化,及时进行再决策。公司各相关业务部室依据专业分工参与项目全过程管理。
(一)项目实施须指定负责人,一般项目由主管归口管理部门的主管领导负责实施,重大投资项目由公司总裁组织执行,或经总裁办公会决议指定负责人统一指挥协调项目的实施。
(二)实施负责人可成立项目实施小组。实施小组应制定项目的执行计划和进度安排并报公司备案。项目实施小组负责人负责与相关职能部门的工作协调,相关职能部门予以配合。
第二条 投资方案调整
(一)已获批项目若投资内容、金额、回报率等发生重大变化(金额累计变化超过 10%或金额超过 500 万或投资回报率低于标准),预计发生违背原审批决议的,或在项目实施过程中内外部条件发生重大变化时应及时重新评估论证,进行投资方案调整,经审核、审批后再实施,若调整事项超出原决策机构权限,需逐级向上提报。项目再决策程序参照本制度第三十条执行。按照股权转让协议等合同文件规定承担期间损益导致计划总投资额超过评估备案值等情况,不属于此条规定范围。
(二)已获批项目发生变化,但不违背原审批决议的,于有权决策该新增事项的决策机构审批后即可实施。
第三条 投资中止
(一)如国家有关政策、市场环境及相关技术等因素发生重大变化,可研报告提交方应及时组织进行重新评估论证,并提出投资方案调整或中止投资意见,确实不适于按原方案继续投资的,经履行再决策程序后,可以中止投资。
(二)项目因投资中止需要再决策时,归口管理部门根据本制度第九条的投资审批权限提报至决策主体审批,并上报上级国资管理机构备案。
第四条 投资终止
(一)出现下列情况之一时,决策主体经履行再决策程序后,可以终止投资:
1.按照章程规定,该投资项目(企业)经营期满;
2.由于国家有关政策、市场环境及相关技术等因素发生重大变化,不适于继续投资的;
3.由于投资项目(企业)经营不善,无法偿还到期债务,依法实施破产;
4.由于发生不可抗力而使项目(企业)无法继续经营;
5.合同规定投资终止的其它情况出现或发生时。
(二)项目因投资终止需要再决策时,由项目实施主体提报终止方案至有权决策该终止事项的决策机构审批。
第五条 投资退出
(一)出现下列情况之一时,决策主体经履行再决策程序后,可以退出投资:
1.投资项目已经明显有悖于公司经营方向的;
2.投资项目出现连续亏损且扭亏无望没有市场前景的;
3.投资主体由于自身经营资金不足急需通过投资退出补充资金时;
4.公司认为有必要的其它情形。
(二)项目因投资退出需要再决策时,须根据国有产权转让相关法律法规履行必要的决策程序。
第二章 投资项目事后管理
第一条 产权登记
严格执行国有产权管理制度及相关办法,做好产权占有、变动、注销登记等工作。
第二条 知识产权保护
投资项目涉及企业名称、社会组织名称、品牌要素等知识产权类内容,投资主体要严格执行公司知识产权管理、品牌管理等有关制度规定,履行相关审批备案程序,切实做好知识产权保护。
第三条 投资的审计与监督
(一)公司审计稽查部对所属企业进行定期或专项审计。
(二)对于公司所拥有的投资资产,应由内部审计人员或不参与投资业务的其他人员进行定期盘点或与委托保管机构进行核对,检查其是否为公司所拥有,并将盘点记录与账面记录相互核对以确认账实的一致性。
第四条 信息披露
(一)公司的重大投资应严格按照中国证监会、上海证券交易所、《公司章程》、《信息披露管理制度》等相关规定履行信息披露的义务。
投资达到下述标准之一的,经董事会批准后,应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1.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同时存在账面值和评估值的,以高者为准)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 10%以上;
2.交易的成交金额(包括承担的债务和费用)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 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1,000 万元;
3.交易产生的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 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100 万元;
4.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营业收入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营业收入的 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1,000 万元;
5.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净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 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100 万元。
上述指标涉及的数据如为负值,取绝对值计算。
若投资属关联交易事项,则应按公司《关联交易管理办法》的规定进行信息披露。
(二)公司相关部门和所属企业应及时向公司董事会办公室报告重大投资的情况,配合公司做好对外投资的信息披露工作。
(三)公司董事会办公室负责管理公司的信息披露事务,所属企业董事会必须指定专人作为联络人,负责所属企业信息披露事宜和与公司在信息上的沟通。
(四)在重大投资事项未披露前,各知情人员均有保密的责任和义务。
第五条 项目档案管理
(一)投资主体应根据公司档案管理制度,对投资项目形成文件进行归类和标识以方便查阅,妥善保存相关文档。各级投资决策机构对投资项目做出决策,应当形成决策文件,所有参与决策的人员均应在决策文件上签字确认,所发表意见应记录存档。
(二)公司办公室为公司档案的管理部门,负责公司档案管理制度的制定及公司投资项目相关文件及决策文件等的存档管理工作。
第六条 项目后评价
投资项目须依照公司项目后评价管理的相关规定开展后评价工作。
第三章 投资风险管理
公司及所属企业应当建立投资全过程风险管理体系;将投资风险管理作为实施全面风险管理、加强廉洁风险防控的重要内容。强化投资前期风险评估和风险控制方案制订,做好项目实施过程中风险监控、预警和处置,防范投资后项目运营、整合风险,做好项目退出的时点与方式安排。严禁在未充分进行风险评估、未制定有效风险防控预案的情况下进行对外投资。
第四章 责任追究
公司及所属企业违反本制度规定,未履行或未正确履行投资管理职责造成损失以及其他严重不良后果的,依照法律法规及公司违规经营投资责任追究管理制度有关规定处理。
第五章 附则
本制度未尽事宜,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
本制度经公司董事会批准后发布,由公司投资发展部和法务与合规管理部共同负责组织解释。
投资项目负面清单为本制度配套文件,相关文件独立发布并适时动态调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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