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监管框架优化
(一)探索“监管沙盒”与创新试点机制
针对供应链金融领域的金融科技创新,如基于区块链的数字凭证、基于物联网的动产融资、基于人工智能的自动化风控等,建立国家级或区域性的“监管沙盒”(Regulatory Sandbox)机制。
一是明确准入与边界。由金融监管部门牵头,联合工信、科技等部门,制定清晰的沙盒准入标准、测试范围、期限和风险控制要求。
二是鼓励创新申请。鼓励金融机构、金融科技公司、产业互联网平台等将具有创新性的产品、服务或技术方案申请入盒测试。
三是全程监控与评估。监管部门在沙盒测试期间,对创新活动进行全程、实时的风险监控和数据收集,评估其技术可靠性、业务可行性、风险可控性和推广价值。
四是“毕业”与推广。对于测试成功、风险可控的创新模式,及时总结经验,修订或出台相应的监管规则,允许其“毕业”并向市场推广;对于发现重大风险的,则及时叫停,防止风险外溢。
(二)平衡功能监管与机构监管,消除监管套利
在坚持机构监管底线的同时,强化功能监管和穿透式监管原则,确保对所有从事同类金融功能活动的市场主体,实施一致性的监管标准,消除监管套利空间。
一是明确业务定性。对产业互联网平台、核心企业自建金融平台等提供的金融服务,依据其“金融”实质进行功能认定,明确其是否构成信贷、保理、支付结算等特许经营业务,并纳入相应监管框架。
二是统一核心规则。针对供应链金融中的核心环节,如贸易背景真实性审核、资产确权、风险准备金计提、信息披露等,制定统一的、适用于所有参与方的基本行为准则和监管要求。
三是加强跨部门协同。建立由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人民银行、证监会、工信部、市场监管总局等部门组成的常态化跨部门协调机制,加强信息共享和监管协同,解决监管交叉和空白问题。
(三)构建创新业务“负面清单”管理制度
对于供应链金融领域的创新,采取“法无禁止即可为”的负面清单管理模式,以激发市场活力,同时牢牢守住风险底线。
一是制定负面清单。监管部门应基于宏观审慎原则和金融安全底线,明确列出禁止或严格限制的业务范围。例如,严禁无真实贸易背景的“融资性贸易”;禁止利用供应链金融进行非法集资、洗钱等违法犯罪活动;限制杠杆过高、结构过于复杂、透明度极低的衍生品创新等。
二是清单动态调整。负面清单应根据市场发展和风险变化进行定期评估和动态调整。
三是强化事中事后监管。对于清单以外的创新业务,监管重心从事前审批转向事中事后的风险监测和行为监管。通过非现场监测、现场检查等方式,确保创新活动在合规轨道上运行。
(四)构建跨境业务监管协作机制
积极参与全球供应链金融治理,构建高效、协同的跨境业务监管协作机制,服务我国高水平对外开放。
一是签署合作备忘录(MOU)。主动与“一带一路”沿线、RCEP 成员国等重点国家和地区的金融监管机构,签署双边或多边监管合作备忘录,建立信息交换、监管互助和联合执法的常态化机制。
二是推动标准互认。在国际多边框架下,积极推动电子提单、电子仓单、数字身份等跨境贸易单证和技术标准的国际互认。
三是加强联合风险监控。利用监管科技手段,建立跨境资金流动和交易的联合监测体系,共同防范和打击跨境洗钱、欺诈和恐怖融资等非法活动。
二、市场基础设施建设
(一)整合提升全国性应收账款与动产融资登记平台整合并升级
现有的中征应收账款融资服务平台和动产融资统一登记公示系统,打造一个全国统一、功能强大、具有唯一法律效力的应收账款与动产统一融资登记平台。
一是统一法律地位。通过修改《物权法》或出台相关司法解释,明确在该统一平台上的登记具有对抗第三人的绝对法律效力。
二是统一标准规范。制定全国统一的登记规则、数据格式和接口标准,确保所有登记信息规范、可信。
三是功能扩展与智能化。平台不仅应支持基础的登记与查询,还应扩展至支持应收账款、仓单、知识产权等多种权利的质押、转让、证券化等全生命周期管理,并引入人工智能、大数据技术提升查询效率和风险预警能力。
(二)加快供应链金融相关法律与技术标准制定
加快顶层设计,制定和完善供应链金融领域的法律法规和关键技术标准,为市场发展提供稳定的法治和技术基础。
一是完善法律框架。推动《票据法》、《商业保理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的修订或出台,明确电子债权凭证、电子仓单、供应链票据等数字资产的法律性质、权利义务和司法认定标准。
二是制定关键技术标准。由国家标准委牵头,组织行业协会、龙头企业和科研院所,加快制定区块链、物联网、隐私计算等技术在供应链金融领域应用的国家标准和行业标准,促进各平台间的互联互通。
三是发布指导性案例。最高人民法院应适时发布关于供应链金融新型纠纷的指导性案例,统一司法裁判尺度,为市场提供明确的法律预期。
(三)建立安全合规的行业数据共享激励机制
在确保数据安全和隐私保护的前提下,建立有效的激励机制,打破数据孤岛,促进公共数据与市场数据的合规共享与融合应用。
一是建设数据空间/平台。支持建立行业性或区域性的“数据空间”或可信数据共享平台,作为数据流通的基础设施。
二是探索数据资产化路径。鼓励开展数据资产登记、评估、入表等试点工作,让数据贡献方能够量化其数据价值。
三是设计激励与收益分配机制。对于向平台提供数据的企业,可给予税收优惠、融资便利等正向激励。同时,建立公平透明的收益分配机制,让数据贡献者能从数据的应用中获得合理回报。
四是强制与引导相结合。对于涉及公共利益和金融安全的关键数据(如严重失信信息),应强制要求共享;对于商业数据,则以市场化激励为主。
三、打造风险防范体系
(一)设计并应用系统性风险早期预警指标体系
建立一套针对供应链金融领域的系统性风险早期预警指标体系,实现对风险的提前识别和防范。
一是构建指标体系。该体系应包括宏观层面(如特定行业PMI、大宗商品价格指数)、中观层面(如核心企业信用利差、关联企业违约率)和微观层面(如平台交易活跃度、平均账期变化)的多元化指标。
二是建立监测模型。利用大数据和人工智能技术,建立动态的风险监测和预警模型,对指标进行实时跟踪和分析。
三是分级预警与应对。根据风险等级(如蓝、黄、橙、红),启动不同的应对预案,包括向市场发布风险提示、要求金融机构加强风险排查、实施宏观审慎管理工具等。
(二)推广常态化的压力测试与情景分析框架
要求从事供应链金融业务的重要金融机构和平台,将其纳入常态化的压力测试框架,提升体系的风险韧性。
一是制定测试框架。监管部门应发布供应链金融压力测试的指导框架,明确测试的频率、场景(如核心企业突然违约、行业整体下行30%等)、方法和报告要求。
二是机构自行测试。金融机构和平台应定期开展压力测试,评估在极端情景下自身的资本充足状况、流动性水平和风险敞口,并制定应急预案。
三是行业联合测试。监管部门可定期组织行业性的联合压力测试,评估风险在不同机构和市场间的传染路径,识别系统性风险节点。
(三)创新风险缓释工具与处置机制
大力发展和创新风险缓释工具,建立高效的不良资产处置机制,完善风险防范体系的“最后一环”。
一是发展专业保险市场。鼓励保险公司开发针对供应链金融各类风险的保险产品,如贸易信用保险、货物运输险、网络安全险等,发挥保险的风险分散和损失补偿功能。
二是建立风险分担基金。探索由政府、核心企业、金融机构等多方共同出资,设立供应链金融风险缓释基金,用于处置特定情况下的系统性风险事件。
三是建设不良资产流转平台。支持建立线上化的供应链金融不良资产交易平台,引入专业的资产管理公司(AMC)、不良资产投资机构等,提高不良资产的处置效率和回收率。
四、国际化发展支持
(一)提供跨境支付结算便利化措施
在风险可控的前提下,进一步提升跨境供应链金融相关的支付结算便利化水平。
一是优化跨境人民币业务。简化跨境人民币结算流程,扩大优质企业贸易外汇收支便利化试点范围,支持企业在跨境供应链金融中更多地使用人民币。
二是探索新技术应用。支持金融机构探索央行数字货币(e-CNY)在跨境支付中的应用,以及利用多边央行数字货币桥(m-CBDC Bridge)等项目,提升跨境支付效率,降低成本。
三是提升外汇风险管理服务。鼓励银行提供更丰富、更灵活的汇率避险工具,帮助参与跨境供应链的中小微企业管理汇率风险。
(二)支持企业和机构参与国际规则制定
建立有效路径,支持和鼓励我国的金融机构、企业和专家,深度参与供应链金融相关的国际规则和标准制定,提升我国的国际话语权。
一是建立常态化参与机制。由相关部委和行业协会牵头,建立一个常态化的工作机制,系统性地跟踪国际商会(ICC)、国际标准化组织(ISO)等国际组织的最新动态,并组织国内专家进行研究,形成“中国方案”。
二是支持专业人才国际任职。鼓励和支持国内的优秀专家到重要的国际金融和贸易组织中任职,直接参与规则的讨论和起草。
三是举办高水平国际论坛。在国内定期举办具有全球影响力的供应链金融高峰论坛,将其作为发布中国研究成果、提出中国倡议、凝聚国际共识的重要平台。
更多行业研究分析请参考思瀚产业研究院官网,同时思瀚产业研究院亦提供行研报告、可研报告(立项审批备案、银行贷款、投资决策、集团上会)、产业规划、园区规划、商业计划书(股权融资、招商合资、内部决策)、专项调研、建筑设计、境外投资报告等相关咨询服务方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