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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关AI技术、自动驾驶车辆及ICV道路测试的法规及政策
思瀚产业研究院    2025-11-24

根据国务院于2015年5月8日颁佈并于同日施行的《国务院关于印发<中国制造2025>的通知》,全面贯彻中国共产党(“党”)的第十八次全国代表大会和党的十八届二中、三中、四中全会精神,坚持走中国特色新型工业化道路,加快推动新一代信息技术与制造技术融合发展,把智能制造作为两化深度融合的主攻方向;着力发展智能装备和智能产品,推进生产过程智能化,培育新型生产方式,全面提升企业研发、生产、管理和服务的智能化水平。

2021年3月12日颁佈及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四个五年规划和2035年远景目标纲要》指出,聚焦高端芯片、操作系统、AI关键算法、传感器等关键领域,加快推进基础理论、基础算法、装备材料等研发突破。工信部于2018年12月颁佈《车联网(智能网联汽车)产业发展行动计划》,提出构建车联网(或智能网联汽车)综合应用体系,实现车联网用户渗透率达到30%以上,新车驾驶辅助系统搭载率达到30%以上,联网车载信息服务终端的新车装配率达到60%以上。

2020年2月10日,中国11个中央政府部门联合发佈《智能汽车创新发展战略》(“该战略”)。该战略制定了中国政府如何在未来30年内促进自动驾驶汽车发展的蓝图。该战略明确指出,智能汽车是全球汽车行业的未来,中国亦不例外。该战略提供了一个更现实的愿景,即到2025年,中国智能汽车的技术创新、产业生态、基础设施、法规标准、产品监管和网络安全体系基本形成-中国智能汽车生态体系全面建成的目标。

此外,该战略提出建设国家智能汽车大数据云控基础平台。充分利用现有设施和数据资源,统筹建设智能汽车大数据云控基础平台。重点开发建设逻辑协同、物理分散的云计算中心,标准统一、开放共享的基础数据中心,风险可控、安全可靠的云控基础软件,逐步实现车辆、基础设施、交通环境等领域的基础数据融合应用。

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运输部(“交通运输部”)于2020年12月20日颁佈并于同日生效的《交通运输部关于促进道路交通自动驾驶技术发展和应用的指导意见》提出,到2025年,自动驾驶基础理论研究取得积极进展,道路基础设施智能化、车路协同等关键技术及产品研发和测试验证取得重要突破;出台一批自动驾驶方面的基础性、关键性标准;建成一批国家级自动驾驶测试基地和先导应用示范工程,在部分场景实现规模化应用,推动自动驾驶技术产业化落地。

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工信部分别于2021年4月28日及2021年12月1日联合印发《关于确定智慧城市基础设施与智能网联汽车协同发展第一批试点城市的通知》及《关于确定智慧城市基础设施与智能网联汽车协同发展第二批试点城市的通知》,确定北京、上海、广州、武汉、长沙、无锡等6个城市为智慧城市基础设施与智能网联汽车协同发展第一批试点城市,确定重庆、深圳、厦门、南京、济南、成都、合肥、沧州、芜湖、淄博等10个城市为智慧城市基础设施与智能网联汽车协同发展第二批试点城市。

工信部于2021年7月30日发佈工信部意见,并于同日施行。要求加强汽车数据安全、网络安全、软件升级、功能安全和预期功能安全管理,保证产品质量和生产一致性,推动智能网联汽车产业高质量发展,同时鼓励第三方服务机构和企业加强相关测试验证和检验检测能力建设,不断提升智能网联汽车相关技术和网络安全、数据安全水平。

此外,相关智能网联汽车生产企业应加强产品安全管理能力,车辆应满足功能安全、预期功能安全、网络安全等过程保障要求,以及模拟仿真、封闭场地、实际道路、网络安全、软件升级、数据记录等测试要求,避免车辆在设计运行条件内发生可预见且可预防的安全事故。目前功能安全在中国适用的国标为GB/T 34590。

国务院办公厅于2020年10月20日发佈的《新能源汽车产业发展规划(2021-2035年)》提出,应用虚拟现实、大数据、人工智能等技术,建立汽车电动化、网联化、智能化虚拟仿真和测试验证平台,提升整车、关键零部件的计量测试、性能评价与检测认证能力。推进智能化技术在新能源汽车研发设计、生产制造、仓储物流、经营管理、售后服务等关键环节的深度应用。加快新能源汽车智能制造仿真、管理、控制等核心工业软件开发和集成,开展智能工厂、数字化车间应用示范。加快产品全生命週期协同管理系统推广应用,支持设计、制造、服务一体化示范平台建设,提升新能源汽车全产业链智能化水平。

2021年8月20日,国家市场监管总局及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标准委”)出台《汽车驾驶自动化分级》国家推荐标准,于2022年3月1日施行,其中规定汽车驾驶自动化功能将划分为L0至L5,共6个等级,其中L5为完全自动驾驶。

工信部办公厅于2022年2月25日发佈《车联网网络安全和数据安全标准体系建设指南》,提出到2023年底,初步构建起车联网网络安全和数据安全标准体系。重点研究基础共性、终端与设施网络安全、网联通信安全、数据安全、应用服务安全、安全保障与支撑等标准,完成50项以上急需标准的研制。

到2025年,形成较为完善的车联网网络安全和数据安全标准体系。完成100项以上标准的研制,提升标准对细分领域的覆盖程度,加强标准服务能力,提高标准应用水平,支撑车联网产业安全健康发展。标准体系框架包括总体与基础共性、终端与设施网络安全、网联通信安全、数据安全、应用服务安全、安全保障与支撑等6个部分。总体与基础共性标准是车联网网络安全和数据安全的总体性、通用性和指导性标准,包括术语和定义、总体架构、密码应用等3类标准。

终端与设施网络安全标准主要规范车联网终端和基础设施等相关网络安全要求,包括车载设备网络安全、车端网络安全、路侧通信设备网络安全、网络设施与系统安全等4类标准。网联通信安全标准主要规范车联网通信网络安全、身份认证等相关安全要求,包括通信安全、身份认证等2类标准。数据安全标准主要规范智能网联汽车、车联网平台、车载应用服务等数据安全和个人信息保护要求,包括通用要求、分类分级、出境安全、个人信息保护、应用数据安全等5类标准。

应用服务安全标准主要规范车联网服务平台和应用程序的安全要求,以及典型业务应用服务场景下的安全要求,包括平台安全、应用程序安全和服务安全等3类标准。安全保障与支撑标准主要规范车联网网络安全管理与支撑相关的安全要求,包括风险评估、安全监测与应急管理和安全能力评估等3类标准。

工信部及标准委于2017年12月27日发佈《国家车联网产业标准体系建设指南(智能网联汽车)》(“建设指南”),对中国智能网联汽车标准体系做出了系统规划和部署。建设指南提出建立完善的能够支撑高级别自动驾驶的智能网联汽车标准体系。体系框架按照技术逻辑结构、产品物理结构的构建方法,综合不同的功能要求、产品和技术类型、各子系统间的信息流,将智能网联汽车标准体系框架定义为“基础”、“通用规范”、“产品与技术应用”、“相关标准”四个部分,同时根据各具体标准在内容范围、技术等级上的共性和区别,对四部分做进一步细分,形成内容完整、结构合理、界限清晰的14个子类。

截至目前,智能网联汽车标准体系建设第一阶段目标任务已完成。为适应中国智能网联汽车发展新阶段的新需求,积极落实《国家标准化发展纲要》要求,工信部、标准委联合修订印发《国家车联网产业标准体系建设指南(智能网联汽车)(2023年版)》,要求根据智能网联汽车技术现状、产业需要及未来发展趋势,分阶段建立适应中国国情并与国际接轨的智能网联汽车标准体系:第一阶段到2025年,系统形成能够支撑组合驾驶辅助和自动驾驶通用功能的智能网联汽车标准体系。

制修订100项以上智能网联汽车相关标准,涵盖组合驾驶辅助、自动驾驶关键系统、网联基础功能及操作系统、高性能计算芯片及数据应用等标准,并贯穿功能安全、预期功能安全、网络安全和数据安全等安全标准,满足智能网联汽车技术、产业发展和政府管理对标准化的需求。第二阶段到2030年,全面形成能够支撑实现单车智能和网联赋能协同发展的智能网联汽车标准体系。

制修订140项以上智能网联汽车相关标准并建立实施效果评估和动态完善机制,满足组合驾驶辅助、自动驾驶和网联功能全场景应用需求,建立健全安全保障体系及软硬件、数据资源支撑体系,自动驾驶等关键领域国际标准法规协调达到先进水平。

除以下五项强制性标准外,大多数在研标准性质为推荐:(i)网络安全类别下汽车整车信息安全技术要求;(ii)网络安全类别下汽车软件升级通用技术要求;(iii)感知融合类别下汽车事件数据记录系统;(iv)关键系统类别下智能网联汽车自动驾驶数据记录系统;及(v)功能规范类别下车载事故紧急呼叫系统。工信部、公安部、住房城乡建设部及交通运输部于2023年11月17日颁佈试点通知。试点通知包括正文及两个附件。根据试点通知,相关政府将选取配备自动化驾驶功能、合资格用作量产的ICV产品(“ICV产品”),以进行准入市场试点计划;获准进入市场的ICV产品可于指定地区进行路面测试。

根据试点通知,ICV产品配置的自动化驾驶功能指3级驾驶自动化(有条件自动驾驶)和4级驾驶自动化(高度自动驾驶)功能(统称“自动驾驶功能”)。试点实施包括三部分,即产品准入试点计划(包括测试与安全评估、产品准入许可)、上路通行试点及应急处置。附件列明实施指南,包括智能网联汽车准入、试点用户、上路通行、试点计划暂停与退出四个部分,以及ICV准入和上路通行试点计划申报方案模板。

试点通知所载对ICV开放道路测试的详细要求载列如下:

(i) 就生产试点ICV的企业(即符合试点通知特定要求的ICV)(“试点ICV”)而言,其应为(1)具备适当资质的道路车辆制造商,能够设计和验证自动驾驶车辆;(2)能够确保车辆在FuSa、SOTIF、网络安全、数据安全、软件升级、风险及紧急事件等方面的安全;(3)具备企业级ICV安全监测服务平台,并建立告知机制;及(4)设有用户告知机制。

(ii) 就试点ICV而言,其应符合

(1)《道路机动车辆生产企业及产品准入管理办法》及《新能源汽车生产企业及产品准入管理规定》等道路机动车辆准入要求;

(2)工艺保证要求;

(3)包括开放道路测试等测试要求。

具体而言,开放道路测试(试点通知则称为“实际道路测试”)应按照以下规则进行或符合下列要求:

(a) 开放道路测试应在试点ICV通过封闭场地测试后进行;

(b) 应根据自动驾驶系统所声明设计运行范围(即自动驾驶系统的一系列外部运行条件,这些条件通常包括环境、地理和时间限制、交通及道路特徵)对应的道路类型,开展开放道路连续场景测试;

(c) 同时应对测试过程和测试数据(至少包含测试车辆自动驾驶系统软硬件版本、控制模式、车辆行驶状态、试验人员状态、人机交互状态及测试里程等)进行记录;

(d) 应对测试车辆进行监测,验证所声明的自动驾驶功能应对真实交通环境的能力。

(iii) 就试点ICV经营所在城市而言,有关城市必须(1)具备支持ICV市场准入试点计划的法律、法规或政策以及协调机制;(2)具备进行试点计划所需的基础设施(如公共道路、电信基础设施等),以及开放予试点ICV使用的交通设施和道路应符合适用的国家法律、法规和技术标准的相关要求;及(3)拥有良好的ICV道路测试基础,且具备省级或市级ICV安全监测平台,以及具备安全管理能力,如应急管理能力。

(iv) 就试点ICV用户而言,其应能保证运行安全,承担责任,保证网络安全及数据安全,保证管理安全,并应就确保道路交通安全,为道路上行走的车辆购买强制性机动车交通意外责任保,每辆车辆就交通意外责任投购的保险金额不少于人民币五百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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