①浙江省燃气行业气源供应价格管理机制
A.管道气气源供应价格机制
一直以来,浙江省天然气发展执行“多气源、一环网、六统一”原则,“多气源一环网”是指进入浙江的各种气源统一进入省级管网这一平台,再由省级管网统一调配至各地用户,最终实现全省同网同价。“六统一”是指统一规划、统一建设、统一平衡、统一调度、统一市场、统一价格,是指在各级规划部门的指导下,统一规划和建设省级及各县市管网;
省一级管网要做好对上游资源的统一平衡工作,争取价格相对低的上游资源,同时对下游市场进行统一管理,各种气源按比例分配给各地市,做到就近用气,确保用户利益;省级管网运行主体要做好总气量的统一调度,同时要做好各自市场范围内的调度工作,由省级管网统一接纳上游天然气,通过合理分配,多种气源进入浙江门站的价格与气量进行加权后,再进行统一的核算,形成统一价格。
2020 年 2 月,浙江省发改委印发《2020 年浙江省能源领域体制改革工作要求》(浙发改能源[2020]12 号),并在 4 月进一步出台《2020-2021 年浙江省管道天然气上下游直接交易暨管网代输试点实施方案(试行)》。
要求打破天然气省网统购统销的模式,由省网统购统销变为省、县级管网放开,购销双方通过代输实现销售方和购买方的直购直销模式。2020 年 9 月,浙江省发改委印发《浙江省天然气上下游直接交易暨管网代输试点规则(试行)》(浙发改能源〔2020〕301 号)文(以下简称“试点规则”),试点改革省网统购统销模式,即在保持原有天然气省网统购统销的基础上,试点购销双方通过代输实现销售方和购买方直购直销的模式;试点改革下天然气上下游直接交易的成交价格由市场主体自行协商、市场化定价,可参照同期国家发改委核定的浙江省基准门站价格;省级天然气管道运输价格,在省发改委核定的指导价格范围内,由双方协商确定,协商不成的,由省发改委协调确定。
市、县(市、区)级天然气管道运输价格,在市、县(市、区)发改部门核定的指导价格范围内,由双方协商确定,未核定指导价或协商不成的,由各市、县(市、区)发改部门核算确定。
2022 年 12 月 8 日,浙江省发改委印发《省发展改革委关于天然气省级门站价格等有关事项的通知》(浙发改价格[2022]307 号),随着浙江省级管网纳入国家管网,浙江省已实现管销分离,自 2023 年 4 月 1 日起浙江省发改委不再核定天然气省级门站价格,各地要在 2023 年 2 月底前修订完善管道燃气上下游价格联动机制,2023 年 3 月底前制定终端销售价格调整方案并组织实施,标志着试点政策已成熟并全面推广,实现全省覆盖。上游方面,浙江省城镇燃气公司管道天然气已经实现市场化采购,目前浙江浙能燃气股份有限公司已与天然气集团、中石化浙江、中海油浙江等管道燃气供应商签订了采购协议,采购价格系根据市场化方式确定。
B. LNG 气源供应价格机制
LNG 总体市场价格主要取决于整体供需关系。我国 LNG 气源价格主要由国内 LNG液厂和接收站的每日挂牌价格决定,其中 LNG 液厂的挂牌价格主要受区域供需关系、季节变化、开采成本等因素的影响,LNG 接收站的挂牌价格主要受海上运输成本、国外LNG价格等因素的影响。
由于我国天然气进口数量较大且持续增长,接收站通过 LNG槽车运输供应的辐射范围也不断扩大,已经开始侵蚀传统内陆 LNG 液厂的销售区域,因此,LNG 液厂在确定供应价格时也会考虑沿海 LNG 接收站的价格变化。
②浙江省燃气行业终端价格管理机制
居民用气价格由地方政府价格主管部门制定并执行阶梯价格,如需上调居民用气价格需经听证会通过;非居民用气价格由政府确定最高限价,企业根据上下游价格联动机制并参考政府主管部门出具的价格调整文件确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