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立项审批程序
1.由公司决策的投资项目应由归口管理部门(含业态公司和区域集团公司,下同)负责提出立项申请,编制立项报告(项目建议书)。由业态公司、区域集团公司或其他单位发起的项目应及时向公司投资发展部提交相关资料。
2.立项申请由主管归口管理部门的公司主管领导负责立项审批;资产和股权收购项目、重点项目的立项申请经主管领导审批后提报公司总裁办公会进行立项审批。
3.项目立项批准后方可聘请第三方专业机构开展尽职调查、对外签署意向性协议、可行性研究论证等工作。
4.公司及所属企业股权投资项目和 5000 万元以上的购建不动产项目需上报上级国资管理机构履行立项备案程序。
(二)实施审批程序
1.投资项目应依决策权限,由决策主体进行实施审批,项目审批通过后方可实施,实施前需履行备案程序。
2.归口管理部门负责组织开展尽职调查(如需)并编制可行性研究报告,履行实施审批程序。
3.投资项目经实施审批后,投资主体方可正式签订各种法律文件并组织实施。
4.应严格按照上市公司有关监管要求、公司章程及相关制度规定履行相应审批程序,遵守保密要求,依法合规及时完成信息披露。
5.如涉及国有资产产权变动的,还须按照国有资产产权管理的相关制度要求履行资产评估或估值程序。
6.涉及增资项目还须按照国有资产交易的相关制度要求履行资产交易审批程序。
7.股权投资项目如涉及固定资产投资的,股权投资项目实施审批视同固定资产投资项目立项,后续固定资产投资实施审批按固定资产投资相关规定履行程序。
(三)投资授权
(一)公司股东会是公司的最高投资决策机构;董事会和总裁办公会在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规定的范围内或授权范围内拥有投资决策权。
(二)原则上,公司投资决策权不向下授权,如公司向所属企业授予投资决策权须依据相关管理规定履行审批、备案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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